为加强河湖治理、管理和保护,维护河湖健康生命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市水务局在认真学习吸收中央、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,起草了《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方案(征求意见稿)》。
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,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。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2月26日前,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:
一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bet365官方投注网站农村水利水电科(邮政编码:448000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河湖长制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二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90384065@qq.co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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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2月20日
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方案
(征求意见稿)
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,全面提升河湖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,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>的通知》(厅字〔2016〕42号)及《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<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鄂办文〔2017〕3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明确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紧紧围绕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认真践行习近平同志“节水优先、空间均衡、系统治理、两手发力”治水新思想,牢固树立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发展理念,以保护水资源、防治水污染、改善水环境、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,全面推行河湖长制,构建责任明确、协调有序、监管有力、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,维护河湖健康生命,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,为推进“两大省级战略、三大定位、三个率先、四市发展路径”提供水资源支撑和水环境保障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一是坚持生态优先、绿色发展。坚持尊重、顺应、保护自然的理念,合理协调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,促进河湖自然生态功能恢复,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及服务。
二是坚持党政主导、分级负责。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,明确市、县、乡、村四级河湖长职责,协调各方力量,层层落实任务。
三是坚持问题导向、因地制宜。根据不同河流在水资源、水环境、水生态中存在的问题,一河一策、一湖一策,统筹上下游、左右岸、干支流,分级保护、系统治理。
四是坚持属地为主、适当补助。河湖长制工作属地方事权,经费纳入市、县、乡级财政预算。相关单位提供政策、项目、资金支持,集中用于河湖长制工作。
五是坚持统筹结合、互相促进。将河湖长制工作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、防汛抗旱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、“美丽乡村”建设有机结合、同向推进。
六是坚持依法管理、严格执法。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强化河湖管理各项工作,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与执法机制,加大执法力度,刚性管理保护。
七是坚持强化监督、严格考核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,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。
(三)总体目标。到2017年底前,建成四级河湖长制体系,覆盖全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93条河流和列入省政府湖泊保护名录的46个湖泊。力争通过3-5年时间,建立健全河湖长制长效机制,构建水清岸洁、引排畅通、防洪稳固、绿色生态的良好河湖网水系,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。
河流管护目标:到2017年底,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1%;汉江干流水质总体稳定在Ⅱ类,汉江支流纳入省级考核段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%。到2020年,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%以上,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%以上;汉江干流水质总体稳定在Ⅱ类,汉江支流纳入省级考核段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3%以上,其他河流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提高5%以上;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率达到95%;完成河道管护空间划定和水域岸线登记工作。
湖泊管护目标:确保列入省政府湖泊保护名录的46个湖泊数量不减少,面积不萎缩,形态稳定;确保水质不恶化,莫愁湖、南湖、踏平湖、长湖提升1个水质等级;确保公益性功能不衰减,开发利用有控制,蓄泄自如,与防洪、供水、养殖、旅游等要求相适应。
二、落实工作任务
(一)统筹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。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,将河湖全域自然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、河湖整治、旅游休闲、环境治理、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、设计、建设、管理全过程,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、环境承载能力、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,逐步推进水务、住建、环保、农业、林业、国土资源、交通运输、规划等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“多规合一”,做到市县(市区)一本规划、一张蓝图。
(二)确定河湖保护名录。按照事权划分、分级管理要求和河湖自然属性、跨行政区域情况,确定市县乡村四级河湖保护名录。每个河湖分别建档,明确河湖名称、责任人、保护职责、监督电话等。市级河湖保护名录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,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,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水利厅备案。县乡村级河湖保护名录比照确定。
(三)落实河湖管护责任主体。各级政府是河湖管护责任主体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湖管理保护机构,要加强组织协调,明确管理职责,理顺体制机制,落实管护人员,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。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好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任务。
(四)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。落实“用水总量控制、用水效率控制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”四项制度,严守“水资源开发利用、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”三条红线,健全控制指标体系,着力加强监督考核。到2018年,全市年用水总量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省定控制标准。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,明确功能区允许纳污总量。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,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,推进水权交易试点。坚持节水优先,实行水资源总量及强度双控行动,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,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,加快实施农业、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,重点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,推进漳河、温峡、惠亭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,同步完善田间节水设施,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,加大水肥一体化等农艺节水推广力度,坚决遏制农业领域用水浪费。
(五)划定河湖水系生态空间。2018年底前依法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;依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登记,划定岸线保护区、保留区、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,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。加强河道采砂管理,划定可采区、可采期和禁采区、禁采期,依法做好采砂许可工作。加强涉河涉湖事务管理,规范和整顿砂场、码头。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,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。适地适树开展河湖沿岸绿化,改善河湖生态环境,维护河湖空间均衡。
(六)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。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,明确辖区水污染控制责任,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。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入河湖排污口截污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,有效控制河湖水体污染。落实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》,加强对工矿企业污染、城镇生活污染、船舶港口污染、畜禽养殖污染、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。对“低小散乱”作坊式企业和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养殖场全面排查,全部关停。大力推行“香稻嘉鱼”等高效生态循环种养模式,推进农业清洁生产。实施汉西水系连通及城市备用水源工程,推进石门、石龙水库向下游补水,建立竹皮河、汉北河等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。加强竹皮河、汉北河、浰河等河湖跨界断面、主要交汇处、重点水域水量、水质和环境等监测工作,强化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。严格环境敏感区、生态脆弱区、水环境恶化区域水污染排放标准,从源头杜绝河湖水体污染。
(七)强化水环境治理。按照水功能区确定的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,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治理,开展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,2018年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。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治理,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排查、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,重点推进竹皮河、汉北河、浰河、长湖等流域综合治理,逐步实现“水清、水美、水活、水生态”。大力发展水的循环再生利用,加强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,2017年底完成全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;推行微动力、无动力处理农村生活污水“客店模式”,最大限度减少废水排放量。实施农村清洁工程,大力推进生态乡镇、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。禁止填湖造地、截弯取直、河道随意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,构建自然生态河湖,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湖岸线和天然深潭浅滩、泛洪漫滩。
(八)推进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。加强长湖、莫愁湖、钱河等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,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。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,大力实施河湖连通工程,稳步实施退田还湖、退渔还湖,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。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“三同时”制度,大力推进坡耕地、清洁型小流域水保生态修复治理。加强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保持林、水源涵养林建设。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,提高水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。统筹推进治水治气、治土治山、治城治乡,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、土壤修复、碳汇林业建设等生态环境治理。开展“美丽乡村、洁净家园”行动,完善“五化”(硬化、绿化、美化、净化、亮化)、“两集中”(污水集中排放、垃圾集中处理”基础配套设施,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。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。
(九)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。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制度,利用信息技术实行河湖动态监管。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、人员、设备和经费。加强规章制度建设,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,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。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行为,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、设障、捕捞、养殖、采砂、采矿、围垦、倾倒废弃物和非法侵占水域岸线、自然保护区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活动。
三、建立组织构架
(一)设立四级河湖长
建立市、县、乡、村四级河湖长体系,负责组织领导河湖管理保护工作。市委书记任第一总河湖长,市长任总河湖长,分管市领导任副总河湖长。跨县市区的汉江、竹皮河、汉北河、浰河、拾桥河等河流由市级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长。各河湖所在县、乡、村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,由同级党委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。各级河湖长是所辖河、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。
市级总河湖长、副总河湖长负责领导全市河湖长制工作,分别承担总督导、总调度职责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县、市、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,协调解决实际问题,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,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。
县、乡、村级河湖长具体职责,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。
(二)建立联席会议制度
建立全市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。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,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水务局、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,定期召开推行河湖长制联席会议,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。
(三)设置河湖长制办公室
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。县、乡设置相应的河湖长制办公室,具体组成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。
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;拟订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,监督、协调各项任务落实;组织实施调度督导、检查考核等。
四、明确实施步骤
(一)准备阶段(2017.2-2017.4)
1.编制方案
市级于2月底、县级于3月底分别出台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方案。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。
2.设置河湖长制办公室
市、县、乡设置相应的河湖长制办公室。
3.宣传发动
通过召开会议、媒体报道、进村入户、制作横幅、张贴宣传画等办法,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河湖长制,营造全社会共抓河湖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。
4.确定河湖保护名录
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,为每条河流每个湖泊建档立卡,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保护名录。
(二)实施阶段(2017.5-2018.12)
1.定期召开联席会议
适时召开河湖长制联席会议,加强协调沟通,通报工作信息,研究解决问题。
2.公示公告河湖长
利用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告四级河湖长,在河湖两岸竖立河湖长公示牌,接受社会监督。
3.制定配套办法
制定《荆门市河湖长制考核办法》(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水务局负责)、《荆门市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》(由市财政局负责)、《荆门市河湖管护及巡查量化考核办法》(由市水务局负责)、《荆门市河湖水环境指标量化考核办法》(由市环保局负责)。
4.完善基础工作
市直相关部门对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,制定实施办法,对口落实任务,报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;梳理各部门、各行业与河湖环境有关的专项规划,由市发改委组织审核并提出意见,使之遵循河湖自然生态规律;落实河湖管护责任,设立河湖长制办公室及工作人员,为每条河湖建立四级档案台账,落实管护人员及经费;核定列入保护名录的河湖水功能区纳污能力,到2018年,按照标准控制全市用水总量、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;为河湖确权划界,划定河湖水系生态空间,制作河湖生态运用示意图,依法管理涉河涉湖事务,修复与保护河湖湿地;开展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,2018年全部达到规范化标准。
5.开展综合整治行动
由各级政府组织,河湖长制办公室牵头,部门联合执法,开展集中整治,坚决清理打击非法排污、设障、养殖、捕捞、采砂、采矿、围垦、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。
(三)验收考核阶段(2019.12)
对河湖长制工作分级组织验收、考核,确保实施阶段河湖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。
(四)长效巩固阶段(2020年至以后)
建立长效管护机制,实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目标。
五、强化工作保障
(一)落实责任主体。各级党委、政府要牢固树立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意识,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为生态立市的重要抓手,加强领导,明确责任,狠抓落实。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,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。
(二)落实工作经费。各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,足额落实河湖长制办公室经费。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、规划编制、信息平台建设、河湖划界确权、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。整合部门涉河涉湖项目资金和资源,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、水污染治理、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,确保河湖长制全面推行。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。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、岸线补偿制度。
(三)严格考核结账。建立考核奖惩制度,以水质水量监测、水域岸线管理、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,健全河湖管理保护河湖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。市委督查室、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定期对河湖长制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督办。对因失职、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。
(四)加强宣传引导。广泛宣传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。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,设立河湖长公示牌,公布河湖段范围、姓名职务、职责和联系方式,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。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,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,自觉防污治污,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。加强生态文明教育,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、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意识,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、支持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。
县市区党委、政府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,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。